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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有调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02

  本报讯(记者 周梅)8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在伤残津贴方面,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补到269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75元的补到1275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45元的补到1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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