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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02

  本报7月31日讯(记者 郭卫艳)今日,记者从山西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2300元/人·月调整为2570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840元/人·月调整为2060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380元/人·月调整为1540元/人·月。以上人员的护理费,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筹集经费,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

  2007年9月21日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文件下发前,已确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发放由原工作单位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不发给本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拨付其所在供养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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