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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法院近5年审结非法集资类案件104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02

  中新网山西新闻6月15日电 (刘小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5日召开“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8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借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范和法律保护意识。2014年以来,忻州全市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04件,挽回经济损失3.72亿余元。

  近年来,忻州市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高发,给群众无论从精神上、还是财产上都造成极大伤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范和法律保护意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8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五峰宾馆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案社会影响面广、受害群众众多、舆论关注度高。

  据介绍,200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李某文等人先后以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名义,未经相关金融机关批准,以自身发展需要为由,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向该公司的内部员工和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2014年7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亿余元,经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实际造成参资人员经济损失两亿七千余万。

  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各吸收存款9.4亿余元及370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上述四被告人行为也均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也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文在担任五峰宾馆集团法定代表人期间参与吸收本金1100万余元,数额、人数相对较少,时间较短,但其行为也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应得到惩处。

  该案于2017年12月25日由五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单位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峰宾馆、山西五台山五峰宾馆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和25万元。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李某文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尚欠参资人员的款项予以追退。宣判后,被告单位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被告人李某祥等五人均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并予以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14年以来,忻州全市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04件,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86件,审结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8件,判处罚金2985万元人民币,挽回经济损失3.72亿余元。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说,非法集资一般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主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公司化运作,利用关系网进行诱骗,以中老年群体作为重点诱骗对象”为主要特点,欺骗性较强,诱惑性极大,辐射面广,受害群体多。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国家不予代偿。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遏制非法集资犯罪,降低犯罪造成的危害,除了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司法机关重拳打击外,也需要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筑牢防范非法集资的第一道防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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